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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中间商”赚差价的前因后果

中国古代“中间商”赚差价的前因后果
2021年07月13日 19:33 新京报作者:新京报

  原标题:中国古代“中间商”赚差价的前因后果

《宋代商业史研究》,[日] 斯波义信 著,庄景辉 译,浙江大学出版社·启真馆,2021年5月。
《宋代商业史研究》,[日] 斯波义信 著,庄景辉 译,浙江大学出版社·启真馆,2021年5月。

  “公”“私”之间的牙人 

  宋代公法称经纪业为“牙人”“牙保人”“牙行人”“牙行”。“牙人”及“牙保人”(牙人兼保人)这一称呼,频出于《宋刑统》卷一三《户婚律·典卖指当论竞物业》等政令、法律文书。“牙行人”“牙行”之称,则散见于《五代会要》卷二六《市》“后周广顺二年十二月”条、元《通制条格》卷一八《关市·牙行》、《元典章》卷五七《刑部·诸禁·禁私造斛斗秤尺牙人》等。“牙人”与“牙行”似以同义而用,特别是“牙行”,把它解释为经纪行会看来是没有必要的。

《大宋提刑官》(2005)剧照。《大宋提刑官》(2005)剧照。

  据仁井田陞(日本历史学家,著有《唐令拾遗》《唐宋法律文书研究》等——摘编者注),中国的贸易法“至少从晋代以来,根据买卖目的物的种类区分为需要履行法律上的特别形式(呈报官司接受税契的手续)和不需要履行上述形式的两种。普通动产的买卖属于后者,而像土地房屋、奴隶、牛马骆驼之类主要动产的买卖则属于前者”,公法上,牙人、牙保、牙行的主要业务是,当进行土地、房屋、牛马、人身的交易(买卖、雇佣)时,斡旋于买卖双方之间协商价格,经三者合议后,做成合法买卖(雇佣)契约文书,呈报官府,公示、证明如此交易,并征收牙契税、牙税(交易税),收纳牙钱(手续费)。因此,在如上述的主要动产的交易中起仲买作用的牙人称为“官牙”,而做普通动产仲买的牙人称为“私牙”,以示区别。

  《五代会要》卷二六《市》“后唐天成元年十一月二十日敕”云:

  在京市肆,凡是丝绢、斛斗、柴炭,一物以上,皆有牙人。百姓将到物货卖,致时物腾贵,百姓困穷。今后宜令河南府一切禁断。如是产业、人口、畜乘,须凭牙保,此外仍不得辄置。

  田宅买卖的牙人

  斯波义信,1930年生于东京,日本汉学家、宋史学者。《宋代商业史研究》是他的代表作之一,其他著作包括《宋代江南经济史研究》《中国都市史》等。

  后唐天成年间(926—930),在河南府,需要官府牙保从中介绍的交易仅限于产业、人口、畜乘。据《元典章》卷五七《刑部·诸禁·禁私造斛斗秤尺牙人》“皇庆元年七月”条规定,大都的“羊牙”以及“随路应立文契买卖人口、头匹、庄宅牙行”可依照前例,每交易十两征收二钱以内的牙钱,此外的“私牙”则不作为订立交易文书和征收牙钱的第三方。同样,《夷坚乙志》卷五《张九罔人田》也有委嘱“官侩”做成田宅断骨契的记载。《庆元条法事类》卷七四《刑狱门·老疾犯罪·户婚敕》云:

  诸老疾应赎人充庄宅牙人者私牙人同,杖一百。

  把庄宅牙人与私牙人区别开来,可推知官牙是主要动产买卖的媒介。经办土地房屋业务的牙人被称为“庄宅牙人”。李元弼《作邑自箴》卷三《处事》云:

  应镇耆庄宅牙人,根括置籍,各给手把历,遇有典卖田产,即时抄上立契月日钱数,逐旬具典卖数申县,乞催印契。其历半月一次赴县过押。

  当时规定,凡隶属于镇(市场街)、耆(行政村落)的庄宅牙人,一律在官府登籍,每当参与田产典卖时,即在手把历上记入立契的日期和钱数,每十天到官府办理一次缴纳税钱的手续,并向官府申请在用官制纸写好的买卖文书上加盖公印,同时每半月手把历须接受一次县官的检查。

  除了田宅买卖,牙侩也是租赁房屋的中介。在《夷坚支癸》卷七《王司户屋》中便可见到这种实例。

宋《清明上河图》局部。宋《清明上河图》局部。

  牛马、人身交易的牙人

  牛马交易有牛马牙人斡旋。《作邑自箴》卷三《处事》载:

  买卖牛马之类,所在乡仪,过却定钱,便付买主牛畜。口约试水草三两日,方立契券。若有疾病,已过所约日限,卖主不伏,却烦官方与夺。人有已交价钱,未立契券;已立契券,未还价钱。盖不知律有正条条在杂律内。须录全条,晓示牛马牙人并诸乡村知委,免兴词讼。

  按当时的惯行,做家畜买卖,家畜交给买主以后需试养两三天,看是否患有旧病,然后才立契约。如果过了试养期,卖主就不容易答应解除契约而成诉讼。有的已付钱而未立契约,也有虽立了契约却未付钱者。为此,唐宋的杂律规定,做奴婢、牛马、驼、骡、驴的买卖时,在钱款授受三日以内应立字据,如在立约后三日以内发现旧病,可解除契约,对此务必使牛马牙人及农民周知。另据《夷坚甲志》卷一三《董白额》记载,饶州乐平县白石村村民董白额以侩牛为业,屠牛无数,可见牛侩同时也是干屠宰业的屠户。苏辙《苏黄门龙川略志》卷四《江东诸县括民马》还记述了徽州绩溪县的“马牙人”和“猪牙”之名。又《宋会要辑稿·刑法二·禁约三》“绍兴二十六年五月十六日”条载,钱塘县卖羊官圈的都牙人杨康,因为企图垄断临安府庙享及御膳所用羊只的贩卖和屠宰之利而受到处罚。

  人身的买卖和雇佣也需由牙人为媒介。在宋代,只要契约手续完备,便可以买卖奴婢,但买卖良民是违法的,特别对现任官的此类行为严格禁止。但事实上犯法禁、买卖良民的现象普遍存在。《名公书判清明集·雇赁》久轩先生蔡杭判《时官贩生口碍法》载:

  见任官买贩生口,尤法禁之所不许。黄友押下供女使三名,责付官牙寻买。据黄友供,呈奉台判:为时官而买贩生口,固为碍法,为本县市民之女,于法可乎?黄友勘杖一百,押出本路界。其女子三名押下县,请知县唤上亲属分付,逐一取领状申。县尉不守条令,雇买部民之女,合行按奏,先具析,限一日申。仍请本县追上潘牙人、程牙婆两名,各从杖八十讫,申。

  黄友身为现任官,买市民之女三人为女使,因此受罚杖一百,官牙潘牙人、程牙婆两人也受罚杖八十。

宋《江帆山市图》,山村的市与商船。宋《江帆山市图》,山村的市与商船。

  《淳熙三山志》卷三九《土俗类·戒谕·戒生口牙》也记述了福建、广南地方禁止牙人从事人身买卖。但另一方面,人身的租赁契约和雇佣契约仍以牙人居中斡旋来订立。袁采《袁氏世范》卷下《治家·求乳母令食失恩》云:

  逼勒牙家诱赚良人之妻,使舍其夫与子而乳我子。

  同书卷下《治家·雇婢仆要牙保分明》亦云:

  雇婢仆,须要牙保分明。牙保又不可令我家人为之也。

  在雇佣乳母、婢仆时,必经牙人、牙保的介绍,但同一家庭的人不可充当牙保。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卷三《雇觅人力》云:

  凡雇觅人力,干当人、酒食、作匠之类,各有行老供雇。觅女使即有引至牙人。

  雇佣解库的掌事、贴窗铺席、主管酒肆食店博士、铛头、行菜、过买、外出鬙儿、酒家人的师公、大伯,府第宅舍内诸司的都知太尉、直殿御药、御带、内监寺厅分、顾(雇)觅大夫、书表司厅子、虞侯、押番、门子、直头、轿番、小厮儿、厨子、火头、直香灯道人、园丁,六房院府判提点、五房院承旨太尉、诸内司殿管判司幕士、六部朝奉雇倩的私身轿番安童,药铺、要当铺的郎中、前后作、药生作、门面铺席要当铺的主管后作,上门下番当直(值)安童等时,由“行老”从中斡旋,如有逃跑的则由“脚保”寻找,交还给行老;雇佣宠妾、歌童、舞女、厨娘、针线、婢妮时,由官私“牙嫂”“引置(至)牙人”出面办理;外出旅行则由“出陆行老”来介绍脚夫、脚从;雇入妾、婢、侧室、乳婢等时,由女侩、牙媪从中介绍,订立契约。

《宋代商业史研究》1970年英文版(Commerce and Society in Sung China)书封。《宋代商业史研究》1970年英文版(Commerce and Society in Sung China)书封。

  茶盐等官办专卖中的牙人

  在官府专卖品茶、盐的买卖中也有牙人参与。《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二·茶盐杂录》“绍兴元年五月十七日”条所载法令规定,茶客需持文引到城内合同场接受勘验,请买笼篰,然后往山场园户处买茶,再回城赴合同场秤制封印方可贩卖。实际上经常出现不经合同场秤制,而直接去“茶磨户牙人之家”廉价私贩,再持文引到山场园户那里买茶的违法行为。罗大经《鹤林玉露》甲编卷二《盗贼脱身》载,淳熙年间,江湖上的茶商结伙进行私贩,其当时的首领便是荆南的“茶驵”赖文政。

  徐鹿卿《徐清正公存稿》卷一《上殿奏事第二札》载,盐价昂贵没人买时,官府即将其分给属官,属官再分派牙侩将其分配给市井、乡村的无赖之徒。可见像茶、盐这样的专卖品也是经牙人中介而进行流通的。

  另一方面,即使是普通动产的买卖,即不需立契的交易,也要按商品的不同种类由专门的牙人进行斡旋。这些人公法上被称为“私牙”。

  真德秀《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七《申御史台并户部照会罢黄池镇行铺状》载,在太平州黄池镇有缣帛、香货、鱼、肉、蔬菜、药材、时令鲜果等牙铺。“牙铺”在《朱文公文集》卷一〇〇《约束榜》中也称“牙铺户”,大概是兼做经纪人的零售商。同样,亦可见《夷坚丁志》卷一五《詹小哥》载,抚州南门黄柏路居民詹六、詹七,以接鬻缣帛为生……此外,还有米牙人、炭牙人、坟地的牙人、贩香牙人等名称的记录。

宋《清明上河图》,开封的街道。宋《清明上河图》,开封的街道。

  古代市场规模与牙人的兴起

  如上所述,牙人行业种类的分化,当然是与市场的广阔相对应的,甚至就像上级市场的交易品种一样细。当时物货流通,是以由府城到县城,再由县城经镇市到乡村这样顺逆对流为途径的。正如《景定建康志》卷四一《田赋志二》引李大东《蠲和买榜》云:

  据管属句容县市户朱裕等状,本县系山邑,不通舟楫,坊郭之内,多是贫民下户,应于货卖物色,并是入府城打发下县。

  又如《永乐大典》卷一三一三六《梦·梦夫令诉冤》所载,均是证明这种流通组织的资料。因此,商品贸易量大的京师以及位于要衢的集散市场,流通组织也一定有明确的分工。前面提到过的《五代会要》卷二六《市》“后唐天成元年十一月二十日敕”云,“在京市肆,凡是丝绢、斛斗、柴炭,一物以上,皆有牙人”,可知在五代后唐首都洛阳的市肆上,按商品类别从事经纪业的专业化程度已很高。

  《梦粱录》卷一六《米铺》载,在临安府有湖州市米市桥、黑桥之米市和新开门外草桥下南街之米市,这两个地方的米市发挥了经纪的机能。湖州市的米市把苏、湖、常、秀、淮、广等外州的客米,按种类推销“接客出粜”,也就是斡旋贩卖给前来买米的客商。而对城内外的各个铺户(零售商),在各米铺所属行会的行头(首长)参与下,协商价格,一旦商谈成功,则由米市的小牙子将商品送到米铺,然后卖给顾客。新开门外的米市,有三四十家经纪人,除接客打发即向客商介绍买卖以外,还向铺家(零售商)以及山乡(严、衢、婺、处、徽、信州)的客商介绍生意。恐怕其他商品的买卖也存在着同样的组织。

  与此相反,市场规模越小,兼干其他行业的经纪人就越普遍,尤其显眼的是“牙铺”兼营零售业和“店主牙人”兼营旅馆业。与城市的牙人“市侩”相比,在农村其机能还没有分化,文献中常常会遇到像客店的“店主”,以及邑驵、揽户、“停塌揽纳之家”、牙秤  等于买卖行为外的机能尚未分化的名称。

宋《纺车图》。宋《纺车图》。

  度量衡并不统一,也需要牙人

  牙人的组织如此发达,正像前面所说的,恐怕首先是因为在分散的各共同体的相互交换中起媒介作用的远程商业,在质和量上不断扩大,而各地区市场作为地区间交易的基础,却是分散、孤立的,而且一般使用的价格组织、货币、度量衡又各不相同,造成市场情况复杂、地区差价很大。

  客商的利润源泉,是敏锐地捉住地区间价格的落差,做市场性高的物资的投机买卖。地区间价格的落差不仅仅是由物资需给的偶然性带来的,也会因为市场上度量衡的不统一而产生。例如,宣和六年(1124年)前后,湖南、广南地区银的度量衡并存着广等(十钱一两)和潭等(十三钱一两)两种,广等是官府的法秤,潭等是湖南民间的私秤。又如,浙西平江府、安吉州,江西隆兴府、吉州,湖南潭州,这五个地方和籴所用的斛均不同。

  各地方货币也不均等,例如舒岳祥《阆风集》卷二的诗赋《退之谓以鸟鸣春往往鸟以夏鸣耳古人麦黄韵鹂庚之句乃真知时山斋静听嘲哳群萃有麦熟之鸣戏集鸟名而赋之》云:

  麦熟即快活,汝不食麦空饶舌。前时斗粟银百星……其注中说“钱楮不用,民间一切用银,薄如纸,而碎如金”。

  浙江台州阆风里的农民在交换时用银片作为货币。金融的钱利有“湖湘例”的惯行,金、银、铜钱的通用方面也有地方性的“省陌”“短陌”的惯行。

宋《踏歌图》,农人劳动作笑。宋《踏歌图》,农人劳动作笑。

  在市场上还有商人内部通用的行话、专门用语,又有商人特有的谎价、减价等讨价还价之事。王君玉《杂纂续》(前三条)和苏轼《杂纂二续》(后三条)对此做了这样的记载:

  无凭据:牙郎说咒。

  难理会:经纪人市语。

  不识好恶:看斩人说侩子好手。

  未足信:卖物人索价说咒。

  谩不得:谙熟行市买卖。

  省不得:诸行市语。

  《三朝北盟会编》卷二八“靖康元年正月七日”引郑望之《靖康城下奉使录》解释“买卖”云:譬如有人买绢一匹,索价三贯文,买者酬二贯五六百文,又添一二百文,遂交易,如此谓之买卖。

  表明买卖双方讨价还价已为常例。正是这种情况带来了市场的孤立性、不透明性,使生产者与顾客乃至商人彼此间的直接交易变得困难且不安,因此需要经纪商介入其中。

  牙人的性格、资本特征

  牙人需要由比常人精于书算、通于世故、擅于谋划、在近邻中享有厚望的人来承担。牙人从中介绍的对方客商的大小,当然是要由牙人本身资产的多少、交易量的大小来确定的。牙人大部分出身于零细户,其社会信用也不高。但也有以才智和信誉致富,由经纪批发商上升为“大驵”的大商人者。

  而牙人为了能做有利可图的大买卖,必须要有能预付接收批发商物货的足够资本和让批发商认可向零售商赊购的信誉。当然,具备这样的资本、通晓市场情况、富有才略的牙人,是很容易支配市场的。

宋《博古图》局部,文人墨客把玩古董。宋《博古图》局部,文人墨客把玩古董。

  在地方市场上,有的牙人缺乏资本,因此难以发挥中介买卖的机能。那么,助长牙人存在的第二个理由,恐怕是官宪虽保证了买卖双方的公正交易,但公法上的各种关系使得当事人不得不与官府进行烦琐的交涉。

  牙人被规定了在公法上的各种义务,比如七十岁以上的老人及病人不得经营牙人业务。事前须由二三名壮保以及伙伴组成邻保,然后向县衙申报登记姓名,取得写着“某县某色牙人某人”,下面还记有规定事项和官府署名的木牌(身牌),在交易之前要向客商读示木牌上的条文。如果是需要立契的交易,牙人可请买卖双方加盖官印及交纳牙契税,但不得阻碍买卖双方的直接商谈。并且,禁止故意抬高价格以及迫使客商同意赊账和故意拖延欠款。如要按例确定支付赊账欠款的日期,必须弄清契约并由壮保出面担保。

  赊账买卖经常出现引诱百姓对外来商人或贩卖委托人赖账不还或欺骗的行为。《宋史》卷三五一《林摅传》亦记载了开封大驵某人对客商赖账的行为。之所以要让牙人全部到官府记籍,携带身牌,并规定“不系有牌子牙人”为非法的,其目的主要在于保证买卖的公正、安全和确保立契对象买卖的牙契税收入。

  所谓牙契税,指的是在田宅、家畜、人身等立契物的买卖时,请求在契书上盖官印的同时应交纳的买卖税。在五代后唐时期,每一贯文交契税二十文。在宋代,据俞文豹《吹剑录外集》载,每千文规定交四十文。牙契钱在当时与商税一样是重要的地方财源。

  牙人在经办立契物件的买卖时,除要向官府纳牙契税外,是否还需担负其他什么课税就不清楚了。只是牙人在买卖经办成功后,从买卖当事人那里收取一二成的手续费,此与课税无关,这大概就是所谓的牙钱。王之道《相山集》卷二〇《论和籴利害札子》云:

  百姓寻常入市粜卖,其铺户于粜籴名下,每斗各收牙钱一二十文。

  也就是说,当时的米价假如是每斗二百文,则牙钱为半成至一成,如果每斗是一百文,则是一至二成。假设一石米为二百五十文的话,牙钱每石三十文,那么就是一点二成,此外还有折米一百四十四石的收入。因此可以说,虽然牙钱一般是按惯例来收纳的,但牙人手中的征收权已是被公认的权利了。

  从上面的叙述可知,促使牙人的商业组织发展的根本原因,大概就是市场的分散孤立性及其不透明性。官宪保护并监督这一组织,而一般民众、商人和牙人本身也不得不从属于这种半官半民的保证制度。由此可以看出其存在的独立性和政治上的寄生性质。

  本文经启真馆授权节选自《宋代商业史研究》一书,内容有删节。

  原文作者 | [日] 斯波义信

  摘编 | 罗东

  原标题:中国古代“中间商”赚差价的前因后果

责任编辑:娄诗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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